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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星期三
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章程》
2024年02月26日 2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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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Fujian Province Enterprise Economics Evaluation Association)简称(FP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企业经济评价及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经济评价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正的评价原则、探索科学的评价体系、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企业经济评价研究工作;

(二)创办网站、出版刊物,服务广大会员单位;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评价、发布行业信息;

(四)组织会员开展经济评价体系咨询、认证、技术辅导、管理培训;

(五)组织专家不断创新和完善企业经济评价体系;

(六)反映会员需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独立法人单位或者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评价资料及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协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或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期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延期。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备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评价领域从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指定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七)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监事会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提议,可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名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且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 维护单位:龙采科技 闽CP备2021011309号-2
联系电话:059187529331 监督投诉:0591875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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